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人才培养和民族医药研究第十九条有效民族名医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民族医医疗活动的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民族医医师中遴选,经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民族名医证书。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