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推荐,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聘任。

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民族药认定;

(二)开展民族医药从业人员成功案例的核实工作;

(三)开展民族名医的推荐、评审工作和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推荐工作;

(四)参与其他与民族医药相关的活动。

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