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民族医药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从事民族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平等将从事民族医药服务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确定为医疗保障、工伤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