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举办民族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证照。

举办民族医诊所,按照规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在备案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