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兴办民族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立民族医药医养或者康养机构;加强现有医疗机构民族医药特色专科建设,打造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民族医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