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研发和临床试验第十九条有效开展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应当事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学术、伦理审查,严格执行符合规定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相关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工作全面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