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开展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应当事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学术、伦理审查,严格执行符合规定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相关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工作全面负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