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研发和临床试验第十八条有效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支持本市医疗机构申报备案,推动本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成为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