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指导行业、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制定细胞采集和储存的制度、标准和规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