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细胞采集和储存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采集和储存细胞,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并事先告知细胞提供者或者其监护人采集和储存的目的、采集和储存的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以及细胞提供者享有的自愿参与和随时无条件退出的权利,征得细胞提供者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