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开展细胞采集和储存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标准操作规程,配备符合规定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和仪器,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

开展细胞采集和储存业务,应当严格执行符合规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