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以基因和细胞领域的研发和临床试验为目的,通过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获取细胞而进行人体血液样本或者组织样本的采集(以下统称细胞采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需要通过上述手段进行细胞采集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

医疗机构开展细胞采集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