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培训、招录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