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机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