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所占比例逐步做到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