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占比应与本民族在自治地方总人口中的占比相适应,并有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