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根据本县的特点,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人员编制总额内设置工作机构,确定编制人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