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告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