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自治县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上划增值税、所得税等共享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留给自治县统筹安排使用的照顾。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