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保障粮食安全。自治县依法维护山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