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制定完善招录、招聘、遴选、引进人才制度,在公开招录公务员、招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以拿出招录总额的一定比例,招录自治县本籍报考人员。对乡镇艰苦边远地区岗位,可以采取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及开考比例限制等方式招录自治县本籍报考人员。

自治县对确需引进的各类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可以简化考试程序聘用或进行考核聘用。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补充。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