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积极从本县各民族公民中培养干部和专业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稳定现有人才,引进外地专业人才参与自治县的建设。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