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其组织、职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