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岩溶泉域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发现的损害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行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岩溶泉域范围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岩溶泉域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