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