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岩溶泉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岩溶泉域所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