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岩溶泉域保护范围内采取植树造林、工程补水等措施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