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制止和举报损害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的行为和破坏岩溶泉域水资源监测、保护标志、提示标识等设施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