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岩溶泉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