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岩溶泉域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编制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并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