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岩溶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利用地表水;统筹生态、生产用水需要,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岩溶泉域保护范围内开采岩溶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