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