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