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市区排水防涝、园林绿化、城市节水、中水回用、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等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负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营与维护的行业管理,查处违反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关键指标纳入规划建设管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水利技术支持,严格河流水域空间管控,因地制宜做好河流水系连通,推进水生态治理与修复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负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审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评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海绵城市财政相关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落实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补贴资金政策,统筹指导海绵城市资金筹措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海绵城市专业气象服务。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审计、交通运输、金融、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