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