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开展海绵城市知识科普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经验。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