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