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