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状况,依法报备。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