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海绵城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