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指标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城市绿地、水系保护与修复、地下管网和调蓄设施等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