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苗王城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苗王城景区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管工作,指导监督苗王城景区文化旅游发展工作,并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正大镇人民政府、盘信镇人民政府编制苗王城景区保护和发展规划。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苗王城景区保护范围内古树名木的普查、标识和保护工作。

苗王城景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苗王城景区保护和发展规划,具体负责苗王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工作。

正大镇人民政府和盘信镇人民政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法规宣传、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

自治县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苗王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