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苗王城景区核心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划、损坏历史遗迹、传统民居、公共文化建筑等;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四)随意倾倒、堆放、抛撒、焚烧生活垃圾;

(五)在春节和特定重大活动之外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