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苗王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苗王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苗王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侵占、毁坏行为,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