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苗王城景区范围内的道路、村寨以及核心保护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历史遗迹、传统民居等应当设立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苗族语言文字标注。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