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苗王城景区范围内被依法认定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传习补助,并享受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