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