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