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