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依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可以会同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进行跟踪回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