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鼓励面向社会和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