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鼓励面向社会和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