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明实践所(站)、妇女儿童之家等,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面向居民、村民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组织家庭教育实践活动,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